内蒙古西部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公司公章使用的合法性、规范性、严肃性和可靠性,杜绝违规违法行为,维护公司利益,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印章包括公司印章(公章)、党委印章、纪委印章、工会印章、部门印章、业务专用章以及项目印章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项目部,各子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
第四条 印章的刻制工作由行政事务部统一负责,其他部门及单位不得自行刻制。
第五条 刻制印章提出印章刻制申请,严格履行审批流程。
(一)公司印章:行政事务部提出申请,依次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董事长(法人)审批同意后,方可刻制;
(二)党委印章:党群工作部提出申请,依次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党委书记审批同意,并经行政事务部负责人审核后,方可刻制;
(三)纪委印章:纪检监察室提出申请,依次经部门负责人、纪委书记审批同意,并经行政事务部负责人审核后,方可刻制;
(四)工会印章:党群工作部提出申请,依次经部门负责人、工会主席审批同意,并经行政事务部负责人审核后,方可刻制;
(五)部门印章: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依次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行政事务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刻制;
(六)业务专用章: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依次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行政事务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刻制;
(七)项目部印章:项目部提出申请,依次经项目部负责人、分管领导、行政事务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刻制。
第六条 现有印章损坏须重新刻制,管理部门应将损坏印章交回行政事务部,说明损坏原因并履行印章刻制手续。
第三章 印章的领用及启用
第七条 印章刻制完毕后,由行政事务部和印章使用部门进行印章交接工作,履行交接手续,并预留印模。
第八条 交接手续须经交接部门确认方可生效。
第九条 新刻制印章须履行印章启用手续方可使用,启用工作由管理部门进行。
第十条 因损坏更换的新印章,无需履行启用手续,登记启用时间即可使用。
第四章 公司印章的使用
第十一条 使用公司印章(公章)须履行《用印审批单》手续后方可用印。
第十二条 公文加盖公章按《公文管理制度》履行发文程序,由发文管理员套红、公章管理员阅知后,可直接用印。
第十三条 一般情况下,公章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及行政事务部负责人、行政分管领导审批后即可用印。
第十四条 各出资企业使用公章,由各出资企业作为使用部门履行申请《用印审批单》手续,需经公司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行政事务部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方可用印。
第十五条 合同、协议类文件(合同金额小于等于 10 万元),履行《用印审批单》手续后,需法定代表人签署合同后再由合同管理员备案后方可用印。
第十六条 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对外投资、担保、合作等重大事项使用公章,须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批后方可用印。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单位使用公章,需由业务部门申请后,董事会秘书审核,法定代表人审批后,方可用印。
第十八条 公章原则上不得带离公司,确因工作需要外带公章用印的,履行完毕用印审批手续后,由行政事务部指定专人携带印章至指定地点进行用印或经总经理审批后由公章使用部门外借用印。
第十九条 印章使用必须严格遵守用印审批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和不经主管领导签发的文件、合同等,印章管理人有权拒印。
第二十条 严禁在空白合同、协议、证明及介绍信上用印。因工作特殊确需用印时,须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方可用印;待工作结束后,必须及时向公司签字用印的领导汇报用印空白文件的使用情况,未使用的必须立即收回作废。
第五章 印章的废止及销毁
第二十一条 以下情形,行政事务部应及时将印章收回,填写《印章交接单》并履行审批手续。
(一)部门更名、合并或撤销后;
(二)项目结束后;
(三)原有业务停止办理后;
(四)其他永久停止使用相关印章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收回的印章由行政事务部集中保管,如重新使用需重新进行使用审批流程。
第二十三条 印章收回后,相关业务完全办理完毕,行政事务部根据实际情况对印章进行作废处理。
第二十四条 印章作废满一年后,行政事务部可填写《印章销毁审批单》,对印章进行销毁处理。
第二十五条 印章销毁时,应保证其完全毁损且不可恢复。
第六章 相关要求
第二十六条 印章应指定专人保管,履行印章管理职责。
第二十七条 印章应存放于具有一定安全措施的柜橱内,不得随意放置,严禁转借。
第二十八条 印章保管人出差、请假等原因不能履行印章管理职责时,由部门负责人指定代管人,填写《印章交接单》并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代管人履行印章管理职责。
第二十九条 印章管理部门负责人统筹安排印章管理工作,所有用印文件均需部门负责人阅知。
第三十条 印章不得出现无人专管、或任人使用的现象。
第三十一条 印章保管人员因退休、辞职等原因离开工作岗位时, 须提前办理印章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印章保管人员在用印前应检查用印文件是否符合用印要求,对有疑问的材料,应查清情况,消除疑问后,方可用印。
第三十三条 各级领导要切实加强对公司印章使用的管理、检查和督促,对印章保管人员要加强相关制度的培训。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规定使用印章当事人和领导要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三十五条 印章保管人员应将《用印审批单》保存好,每年年底汇总存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西部天然气(〔2018〕17 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行政事务部负责解释。
内蒙古西部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