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在日前召开的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获审通过,并将于9月1日起施行。这是该条例第二次进行修订,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修订后有哪些亮点?记者就此采访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规批准处处长许雅璐。
记者:该条例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许雅璐:本次修订主要围绕维护国家法治统一、落实相关改革政策、适应当前地质环境保护现实需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进行的,具体修订内容如下:一是完善了地质环境保护应当坚持的原则,即“地质环境保护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科学规划、综合治理和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二是增加了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制度的有关内容。如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自治区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制度,矿业权人应当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义务。同时对基金账户的设立、基金的提取、使用以及监督管理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三是突出强调了绿色矿山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中的重要性。如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采矿权人是绿色矿山建设的责任主体,应当履行绿色矿山建设义务。第二十三条规定新建矿山执行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已建生产矿山应当按期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第二十五条规定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统筹做好绿色矿山建设工作。从而压实了绿色矿山建设的属地责任。
记者:修订后的该条例有哪些亮点?
许雅璐:一是切实维护了国家法治统一。这次修订,对条例中有关地质环境调查与监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地质灾害防治、地质遗迹保护等方面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并注意与国家部委规章的相关规定相衔接,从而使修订后的条例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
二是贯彻落实了国家相关改革政策。为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国家取消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因此,本次条例修订的重点之一就是严格执行国家最新政策要求,对条例中有关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内容予以删除,同时对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制度作出明确规定,从而为国家和自治区改革决策的落地落实提供法治保障。
三是突出强调了当前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重点。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要求,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贯穿于矿产资源规划、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全过程,全力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引领和带动矿业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条例在修订时,特别对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作出明确规定,突出了绿色矿山建设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中的重要性。
记者:修订后的该条例在推动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方面 有什么重要作用?
许雅璐:地质环境是人类居住的环境基础,是经济社会发展的资源基础,是各类建筑的工程基础,生态文明建设离不开地质环境的强力支撑,地质环境的好坏直接影响一个地区的生态文明建设成效。地质环境保护包含多个方面,有地质灾害防治、地质遗迹保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地下水的监测以及地热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等等,每一方面都与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息息相关。因此,做好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对于推进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