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09 

撂荒的责任田里结烂果 宁夏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腐败窝案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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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国军,1998年至2007年12月,先后任银川市商业银行总行营业部主任,副行长、党委委员;2007年12月至2008年11月,任宁夏银行副行长、党委委员;2008年11月至2016年10月,任宁夏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2016年11月至2018年9月,任宁夏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

2018年4月,宁夏回族自治区纪委监委对屠国军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立案审查调查,并按程序对其采取留置措施。

随后的两年间,宁夏担保集团干部职工被给予党纪处分的有7人,移送司法机关2人,组织处理51人,解除劳动合同6人,公司近八成干部职工受到处分或处理。

2018年5月29日,宁夏担保集团原副总经理朱某被开除党籍、解除劳动关系,其违纪所得80.3万元被收缴;2020年1月19日,宁夏担保集团原党委副书记、总经理冯国庆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2020年3月23日,屠国军因犯贪污罪、受贿罪、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6个月。

宁夏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是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政府为缓解全区中小企业融资贵、贷款难问题,于2008年注册资本金10亿元成立。由于集团领导班子“一岗双责”履行不到位、监管缺失,集团各层级人员未履职或未正确履职,董事会集体决策作用发挥不足,审批管控存在重大失误等原因,至2018年底,集团资本金已近枯竭,担保项目发生大面积代偿,代偿余额共计13.96亿元,拖欠委托贷款4217.4万元,担保职能基本丧失,给自治区国有资产带来巨大风险和损失。

1 自认仕途已尽

董事长消极怠工、谋求私利

2008年,时年48岁的屠国军因长期在金融领域的工作业绩和经验,被组织任命为宁夏担保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

成为区属国有独资企业一把手,面对组织交付的这份沉甸甸的责任,屠国军的内心却不以为意。原本正处在干事创业的黄金年龄,他却选择了一种闲散无为的心态。

“工资收入降了,但责任却更大。”刚到担保集团,屠国军多次在他人面前述说内心的失落。但了解实情的人知道,这只不过是一个借口,真正让他消极怠工的原因,是他自认为仕途已经到了尽头,即便努力也是这个样。“从那时起,工作没有了热情,责任心也减弱了,什么事都不想管了,只想清闲。”屠国军在忏悔书中反思。

心态决定行动。屠国军将工作责任推卸给下属,能少操心就少操心,但对待私事却尤其上心。对待公事时,用屠国军自己的话说,“只要完成工作,对得起自己的工资就行”,除此之外,他还常以信任下属为托词,对业务经营管理撒手不管,把担保审批权交给经营班子。2013年,为适应担保业务量增长需求,屠国军以公司董事会名义对业务转授权做了变更,将评审委员会主任授权额度上限由1000万元调至2000万元。这样一来,需要自己签字的审批业务自然就少了很多。

“反正提拔希望不大了,何不利用手中担保审批权‘捞一把’呢?”与处理公事相反,但凡遇到有人请托、能够谋取一己私利的“私事”,屠国军又一改闲散做派,瞬间收回权力,变着法儿地大胆拍板。

2014年底,宁夏某物资公司股东郭某为寻求帮助,给屠国军送上现金10万元。随后,屠国军在利益驱动下,违规操作,自行签字表决,以“传签”方式替代召开董事会,致使其他董事也纷纷一签了之。像这种没有会议记录、纪要,只有董事会决议表决单的“瘦身”董事会决议,在集团已是见怪不怪。

中央明令禁止领导干部违规打高尔夫球。作为一名国有企业领导人,屠国军明知故犯。2013年至2014年,宁夏某实业公司总经理海某某为在宁夏担保集团申请到贷款,多次邀请屠国军到银川市某高尔夫球场打高尔夫球。高尔夫球的肆意滚动,记录着他与海某某的利益交换。“其间,我对他申请的3000万元贷款担保放宽了条件,又给公司相关业务经理打招呼让想办法支持该企业。”屠国军说。

2 上梁不正下梁歪

总经理开夫妻店唱“二人转”、办公室主任冰箱塞满香烟

成都某工程机械公司驻宁夏代表庞某将屠国军视为“衣食父母”,平日里对屠国军的家庭生活和业余爱好极为关注。

“我儿子大学毕业后去了成都发展,工作快一年了还在租房子,很不方便。”2007年,时任银川市商业银行副行长的屠国军和庞某聊天时频发牢骚,庞某当即体会出了屠国军话里的味道。

很快,庞某就拿出15万元作为购房首付款,在成都为屠国军的儿子买了一套房子。2016年,庞某得知屠国军有换车的想法,主动以抵账方式,将一辆新买的价值16.7万元的越野汽车以1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他。屠国军则在庞某公司的担保业务上多次给予帮助。

看到集团一把手利用担保审批权为自己谋私利,集团原党委副书记、总经理冯国庆也“不甘示弱”,为多咬几口“唐僧肉”,他唱起了双簧戏,玩起了“二人转”。

提起“翠如意”这个玉器店,银川市的小微企业主们可谓是无人不知无人不晓。这个玉器店开得甚是蹊跷:平日里大门紧锁,但凡店门一开,很快便有顾客光顾。更为奇怪的是,每次开门没多久,女店主就匆匆关门而去。

这名女店主就是冯国庆的妻子曹某。2013年,冯国庆担任集团党委副书记、总经理后,其妻子曹某利用违规办理的提前退休手续和下岗职工证作掩饰,将玉器店经营得“红红火火”。

2014年,银川某企业老板吴某某向担保集团申请了4000万元的贷款担保,可是最后批下来只有2000万。后经人指点,吴某某专门到冯国庆妻子的玉器店以46.5万元的高价,买了一个挂件和一块金镶玉吊坠。冯国庆知晓吴某某光顾了其妻子玉器店后不久,就批准了剩余2000万元的贷款额度。案发后,经专业机构鉴定,吴某某购买的两个翡翠饰品共值人民币1.5万元。

如此一来,怪事频出。价值5000元的翡翠挂件,以42万元的价格卖给某贸易公司老板;价值3万元的翡翠手镯,以90万元的标价让某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长买走……

通过低价购进、高价卖出的暴利交易,2009年至2014年,冯国庆与其妻子合谋,以玉器店作掩护,先后向多名企业负责人出售翡翠首饰、挂件等,累计获利184万余元。夫妻店的“二人转”被冯国庆演绎得淋漓尽致。

作为屠国军最信任的人,时任集团办公室主任(后任集团副总经理)朱某被公司员工戏称为“研究”主任。“你们的担保申请,我们还得研究研究。”这是朱某对小微企业主们常说的一句话。“研究”主任的背后,其实是朱某隐藏的一份独特的“烟酒情节”,生活中他把抽高档烟、品高档酒作为身份的象征。朱某在担任办公室主任期间,仅在2013年到2014年这两年,就利用手中的担保审批初核权先后收受他人赠送的红酒30箱、茅台酒10箱、南京牌香烟20条。“家里的酒柜都装不下了,冰箱里也塞满了香烟。”看着家里成堆的烟酒,朱某的虚荣心和成就感得到空前地满足。

“白沙在涅,与之俱黑”。案发后,作为被组织处理的51人当中的施某某,2012年经人介绍来到集团上班。到岗没多久,施某某就摸清了公司里的“弯弯绕”,公然在业务办理中吃拿卡要。“有次,我私下里接受某企业老板宴请,喝酒的画面被他们预谋偷拍,后来用作申请贷款的要挟筹码。”从入职到被辞退,施某某在公司工作了不到6年。

3 制度形同虚设

审批看关系、招聘看裙带

“担保集团发生窝案的根本原因是制度虚化、弱化,执行和监管不到位。‘牛栏关猫’的制度设计让少数投机分子很快找到了‘暗门’。”宁夏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纪委书记指出了集团管理中的“硬伤”。

宁夏某建筑企业和某物流企业,双方都存在负债高、行业运行不稳定的特点,这两个企业为了获取贷款,采取“抱团互保”的方式,分别申请了5000万元的贷款。风险爆发后,共形成7600余万元的代偿余额。除此之外,同行企业以及存在上下游客户关系的企业互保问题也是导致项目代偿的一个重要因素,行业链条发生的连锁反应,为后期债务追偿带来了不小的难度。

项目评审委员会的作用在哪里?保证反担保措施的功能在哪里?办案人员不禁疑惑。

作为公司一把手,屠国军本应做尊崇制度、遵守制度的执行者和示范者,但为了一己之私,反倒成了首个“破窗”者,在开展担保项目业务上,始终将“关系”“实惠”而非实力作为自己的审批原则。

宁夏某企业打着“上面领导打过招呼”的幌子,赢得了屠国军的格外关照。遗憾的是,该企业获取贷款后不到两年,市场环境发生了变化,新产品开发达不到市场预期,企业亏损停产、资金链断裂、债务缠身,直接导致上千万的贷款无法偿还。

在队伍建设中,屠国军同样是制度的僭越者。2012年,屠国军接受了吴忠市公安局某领导送来的礼金后,直接将其儿子安排到担保集团工作。看到一把手带头违规放纵,公司其他领导也纷纷效仿,“七大姑”的儿子、“八大姨”的女儿不断地被安排到公司。

明知程序不合法、操作不规范,但在各自利益驱使下大家心照不宣。公司成立8年多,仅面向社会进行过2次公开招聘,而通过“招呼安置”“关系安置”“裙带安置”方式被选聘到集团的员工多达62人。公司准入门槛被人为降低,导致大部分员工素质能力与工作要求不匹配,客观上给集团担保业务开展带来了风险。

“翻开公司的制度汇编,各类制度一应俱全,各种廉洁自律规定都能找到。但有制度不去严格执行,在利益和人情面前丧失了原则。”屠国军接受采访时仰天长叹,“忙了十几年,却把自己给忙活到牢里了。”

量纪量法分析

经审查调查,屠国军存在以下违纪违法和涉嫌犯罪的问题。

在违反党的纪律方面:屠国军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接受私营企业主安排打高尔夫球;违反组织纪律,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违反廉洁纪律,收受礼金。屠国军前述有关行为,亦构成职务违法。

在涉嫌犯罪方面:屠国军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涉嫌贪污犯罪;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涉嫌受贿犯罪;在履行政策性融资担保职能工作期间,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涉嫌玩忽职守犯罪。

屠国军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应予严肃处理。2018年9月,经自治区纪委监委研究,并报自治区党委批准,决定给予屠国军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所涉财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020年3月23日,屠国军因犯贪污罪、受贿罪、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6个月。

纪法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6年)

第五十七条 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第八十三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五条 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第四十六条 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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